最高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释析:合同保密条款的双重效力与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的某实业公司诉徐某伟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明确合同保密条款具有双重法律效力:一是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推定效力,二是侵权举证责任的转移效力。该案裁判要旨为:在合同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情形下,可推定保密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被诉侵权方需就信息非秘密性及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适用规则突破
本案突破性适用了"程序从新"原则,针对2016年发生的侵权行为,在维持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规范效力的同时,创新性地适用2019年修订法律中新增的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规则。该规则创新体现在:
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消极事实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方
确立"接触+实质相同"的初步证明标准
强化被诉方对合法来源的说明义务
合同保密条款的司法认定
法院重点审查《模具采购合同》保密条款的规范效力:
(1)保密意图的明示
合同明确约定模具厂需对设计图稿等资料严格保密,禁止复制、留存及向第三方披露,完整体现了权利人保密管理措施。
(2)商业秘密要件的推定
基于合同双方专业商事主体地位,法院认定保密条款构成对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属性的合意确认,免除权利人基础要件的举证责任。
构建分层举证体系
建立"初步证据(合同+接触)→实质相同比对→被诉方反证"的三阶举证模型,有效破解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困境。
完善保密协议制度
明确技术合作合同中保密条款的规范效力,引导企业建立分层级、分类别的保密管理体系,建议:
区分技术密级设置差异化管理条款
明确约定信息返还及销毁程序
设置持续性保密义务条款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该案确立的"合同保密条款+技术比对"审查标准,为类案处理提供明确指引,有助于统一技术秘密案件的裁判标准。
本案裁判对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重要启示:
合同管理层面
应建立技术合作全流程保密机制,在合同文本中细化保密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建议采用"保密对象清单+技术特征描述"的复合式约定。
证据管理层面
需系统保存技术研发记录、交接凭证及保密措施实施证据,构建完整的权利证明链条。
维权策略层面
遭遇技术泄露时可依据合同条款直接主张商业秘密保护,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司法救济效率。
该判决通过创新法律适用方法,平衡了商业秘密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司法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