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潮玩品牌“泡泡玛特”的商标维权行动在司法层面获得有力支持。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的新型商标侵权案,明确判定某科技公司擅自将“泡泡玛特”及其英文名“Molly”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进行付费广告引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案件原告某文创公司(泡泡玛特关联公司)是“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在第28类(玩具等)和第35类(广告、自动售货机租赁等)的合法注册人。该公司发现,在某主流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玛特”或“molly”时,结果首位竟显示某科技公司投放的付费广告。点击广告链接进入其页面后,不仅展示招商信息,还自动弹出对话框询问:“想了解泡泡盲盒项目吗?”。文创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其经营的是玩具售卖机,与原告的玩具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其实际使用的“泡泡马特”、“molly”字样与原告商标“不完全一致”,故不侵权。然而,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其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主动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为关键词,使带有原告商标的广告占据搜索结果首位,目的即为利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吸引流量。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设置的关键词、搜索结果词条以及客服聊天中使用的名称,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如“泡泡玛特”与“泡泡马特”)。更重要的是,被告经营的无人玩具售卖机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及“自动售货机租赁”服务,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这种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判定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公开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据悉,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案清晰界定了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广告中,擅自将他人知名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进行引流推广的行为性质,明确将其纳入商标侵权范畴。判决对于规范网络推广行为、保护品牌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