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仍可能构成侵权,主要原因涉及专利审查制度、权利冲突规则及侵权判定标准,具体逻辑如下:
形式审查为主
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审查机构仅判断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不实质比对现有设计[^3][^6]。若已有在先近似设计未被检索到,可能导致重复授权,但后申请的专利仍可能侵犯在先专利权[^1][^4]。
专利授权≠权利稳定性
获得专利证书仅表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若他人通过无效程序证明该专利缺乏新颖性或明显区别性,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3][^7]。
时间优先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申请日划分。若被诉侵权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的授权日,即使其自身获得授权,仍可能构成对在先专利的侵权[^1][^8]。例如,案例中被告专利授权时间(2020年)晚于原告专利授权日(2018年),最终被认定侵权[^1]。
排他权性质
专利权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而非当然的使用权。即使拥有专利,若实施行为覆盖了他人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仍构成侵权[^8][^5]。
整体视觉效果比对
外观设计侵权以“普通消费者视觉观察无实质性差异”为核心标准,而非局部细节差异[^2][^5]。若被诉设计与在先专利的整体形态、图案布局等关键要素高度近似,即使存在微小改动,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1][^4]。
独立于专利状态
侵权判定仅关注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其是否拥有专利无关。即使被诉产品已申请专利,只要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仍需承担侵权责任[^7][^8]。
申请前全面检索
通过专业检索排除与现有设计的近似性,避免重复申请[^6][^7]。
关注在先权利
研发阶段需重点核查同类产品的在先专利申请状态,尤其是申请日晚于他人专利的情况[^1][^8]。
注重差异化设计
在核心视觉要素(如整体轮廓、装饰性图案)上形成显著区别,降低近似风险[^2][^5]。
综上,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仅具备初步合法性,其能否实际实施需以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为前提,权利冲突的最终判定依赖于司法审查中的实质性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