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判决一起重大不正当竞争案 华为获赔520万元

发布时间: 2025-04-14 19:32:37 类别: 行业资讯 浏览: 89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诉深圳市艾尼卡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艾尼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共计520万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华为公司起诉称,艾尼卡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华为"Mate60"系列手机高度相似的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在商品名称(如"Mate60""Mate60Pro"等)上模仿华为,还在产品装潢("雅川青""砚黑""宣白"等配色方案)、宣传海报、广告语等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抄袭,销售规模庞大,性质恶劣。

  华为主张,被告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总额530万元(含合理费用30万元)。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重点围绕三个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华为商品名称及装潢是否具有影响力‌

  法院认定,华为"Mate60"系列手机的商品名称及特定配色装潢通过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与华为形成稳定联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

  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被告使用的商品名称、装潢与华为高度近似,已实际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被告辩称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其生产涉案产品,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参与实施了侵权行为。

  赔偿责任的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华为提供的计算公式不能精确计算损失,但根据已查明的侵权产品单价、销量等因素,结合华为商品的影响力、侵权规模及主观故意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为200万元,适用2倍惩罚,最终全额支持华为500万元的赔偿主张。合理费用部分,法院酌情支持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杭州中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搭便车"行为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示范意义:

  强化知名品牌保护‌

  法院明确认定华为"Mate60"系列的商品名称及装潢具有影响力,对模仿行为给予严厉制裁,体现了司法保护创新的态度。

  灵活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难以精确计算损失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赔偿基数,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震慑侵权行为。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判决有力打击了电子产品领域的"山寨"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该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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