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诉深圳市腾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誉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腾誉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华为经济损失98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判决已于2025年2月18日生效。
华为公司起诉称,腾誉公司在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开设"HUAV官方旗舰店"等多家店铺,销售标注"HUAVMotePadAir""HUAVMaceBookXPro"等标识的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产品。这些标识与华为"HUAWEI""MatePad""MateBook"等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已造成消费者实际混淆。此外,腾誉公司还模仿华为产品宣传页面的版式设计、广告标语等,涉嫌不正当竞争。
华为主张,腾誉公司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产品制造商金泰谊公司及腾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卿承担连带责任,索赔总额达998万元。
经审理,法院重点围绕四个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商标侵权认定:法院比对发现,腾誉公司使用的"HUAV"标识与华为"HUAWEI"商标仅一字之差,视觉上高度近似;"MotePad""MaceBook"等标识与华为"MatePad""MateBook"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认定:腾誉公司模仿华为广告宣传的版式设计、图文布局等行为,可能使消费者误认其与华为存在关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共同侵权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泰谊公司参与侵权行为,但腾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卿作为独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认定:法院查明腾誉公司侵权商品销售额超2亿元,综合考量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华为980万元的赔偿请求。
本案是深圳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又一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示范意义:
严格保护知名品牌:法院认定华为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对"搭便车""傍名牌"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彰显司法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态度。
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通过计算侵权获利、考量主观恶意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创新保护方式:审理中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该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对规范电子产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