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的认定需综合以下核心要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权利有效性认定
作品受保护范围
原告作品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成果,如微短剧、动态图像等符合视听作品特征。
独创性要求
作品需体现作者在素材选择、表达形式(如场景设计、人物动作等)上的创造性劳动,例如《动态版“清明上河图”》因独特的编排和设计被认定为受保护作品。
可复制性
作品需能以有形载体固定并传播,如电子视频、文字等。
二、侵权行为认定
接触可能性
需证明侵权方存在接触原作品的机会,例如作品已公开发表或具有较高知名度。
实质相似性
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如场景、表达形式等)高度重合,例如某主题乐园复制的动态画作与原作在细节上完全一致。
行为违法性
未经许可实施复制、展览、信息网络传播等受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如未获授权放映视听作品或使用他人设计的版式。
三、主观过错与责任判定
主观故意或过失
侵权方明知或应知权利存在仍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商业性展览中故意使用高知名度作品。
责任承担形式
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赔偿数额可依据作品知名度、投资成本、侵权持续时间等综合判定。
四、抗辩事由排除
若被控方主张独立创作或合理使用,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接触且创作过程无关联,否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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